2012年12月10日 星期一

47年次勞工 56歲才能領年金


記者薛孟杰/台北報導            轉貼 工商時報2012/12/11

勞委會指出,民國98年修正勞保年金規定時明訂,勞工請領全額年金年齡門檻是60歲,實施第10年後每兩年延長請領門檻1歲,請領減額或展延老年年金也依該規定辦理。因此,民國47次勞工從明年元旦起,必須滿56歲才能請領減額年金,符合勞保條例規定,絕非因勞保財務困窘才提出的新規定。

勞委會日前宣布,民國47年出生者,明年元旦後,必須等年滿56歲才能領減額年金,而非現行規定的55歲,引發勞團抗議,質疑此舉導致47年次到55年次勞工都要延後1到5年才能申請勞保年金,應等民國107年年金請領門檻延後時,開始限制減額年金請領者出生年齡才合理。

勞委會勞保處處長石發基則說,民國98年通過的勞保年金規定明訂,請領勞保老年年金法定退休年齡60歲,實施年金制度第10年(民國107年起)提高為61歲可請領全額年金,其後每兩年再提高請領年齡1歲,直到65歲為止。每提前1年(減額年金)減少年金4%,每往後1年請領(增額年金)增給年金4%

石發基表示,在民國107年滿61歲請領全額年金者,若要領減額年金,往前推5年就是民國102年56歲時才可以領。

至於勞團主張,107年以前應以原基準60歲門檻計算回推5年,無論何時出生,只要勞工年滿55歲,就能請領減額年金。石發基則說明,勞團主張將造成不同年齡層有6年到10年都在領減額年金,也可能造成同一年齡層的減額年金多寡不同,形成不公平現象,當初立院在通過勞保條例時,也已經就該議題,確認過計算原則,因此不會改變規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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